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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复医学会章程

浙江省康复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康复医学会,英文名称 Zhejiang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缩写: ZARM)。
第二条 浙江省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从事康复医疗、科研、教学或其他相关单位或学科的专业人员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发展我省康复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康复医学工作者,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方针,充分提倡学术民主,提高康复医学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医学事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努力,为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普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受中国康复医学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向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8号浙江省人民医院内,邮政编码:310014。
浙江省康复医学会网站地址:www.zarm.org.cn
E-mail信箱:zjskfyxh@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康复医学学术和技术交流,组织康复医学重点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横向联系与协作,促进康复医学学科的发展。
(二)传播科学精神与思想,开展普及康复医学知识和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康复医学知识水平。
(三)开展康复医学继续医学教育和开展康复医师、治疗师、护士的培训考核和培训工作,组织会员与其它相关康复医学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康复医学知识,提高康复医学专业队伍素质。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科技著作和科普图书资料、信息及音像制品,办好《浙江康复医学通讯》,为广大会员和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服务。
(五)发展与省外、国外康复医学学术团体和康复医学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省际、全国和国际的学术交流。
(六)促进开展康复防治研究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部门委托的相关科学论证、科研课题,提出政策建议,接受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相关药物及康复医疗器械论证等任务。
(七)表彰优秀康复医学学术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促进康复医学科技人才、青年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八)开展康复医学的咨询服务活动,大力推动康复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九)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促进康复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规范管理和发展。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科技实体和社会公益事业,为广大群众和残疾者、功能障碍者提供优质医疗护理、康复指导与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自律性、规范性、技术性、学术性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从事康复医疗、科研、教学或其他相关学科人员;
(四)热心于康复医学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五)凡愿与本会建立业务联系和合作关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吸收为本会团体会员,其成员人数需在10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学会办公室;
(二)经学会资格审定后,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继续教育及其他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国际学术会议;
(三)获得本会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行先进技术;
(七)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团体会费,除享有个人会员同等权利和义务外,还有权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并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为鼓励从事康复工作,理事会从品德兼优、有一定的学术成就的青年康复医学工作者中推选50—60名青年理事。理事会上青年理事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青年理事年龄为45岁以下,并必须具备下列其中条件之一:
(一)硕士学位,中级职称以上;
(二)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
(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指导地市康复医学会工作;
(十) 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期刊;
(十一)     制定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会员的除名,监督学会经费使用;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因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杭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确因学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再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术性或行业性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顾问,对国内或省内康复医学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或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聘任为名誉顾问,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关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浙江省康复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设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地市康复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或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专业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推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  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  挂靠单位资助;
(四)  有关部门拨款;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生效,并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学会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得通过,并报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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